
反映內容:
您好,我們單位是一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豁免的企業,具有完善的環保設施、管理制度及自行監測記錄;是否就不需要到生態環境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備案登記以及環保驗收手續
辦理情況:
答復內容如下:
您的來信已收悉,現根據您提供的情況答復如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第五條規定“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因此,您單位擬實施的項目若未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不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因此,不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建設項目,無需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炳旭環境公司協助不同行業的多家企業完成環評及驗收工作,積累了大量的環評及驗收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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