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污許可證辦理下來之后需要企業如何進行維護,有什么監管要求?臺賬如何做?
1.關于如何維護?
根據《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
(七)落實按證排污責任。企事業單位應按期持證排污,落實排污許可證申領承諾,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規范排污行為,不得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環保設施運行、污染治理、排放監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等服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主動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對監測數據、臺賬記錄的核查。
(八)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落實監測、記錄、報告等責任;按照《固定污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要求,規范設置排污口、監測孔;制定并嚴格執行自行監測方案,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建設完善在線監測系統,保證設備正常運行,保障數據合法有效,并妥善保存原始記錄。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技術規范要求,按時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因設備故障、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導致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2.關于監管要求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執法計劃,結合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記錄,確定執法監管重點和檢查頻次。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事項的實施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記錄和自動監測數據以及其他監控手段,核實排污數據和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符合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檢查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的時間、內容、結果以及處罰決定記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依法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布監管執法信息、無排污許可證和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的排污單位名單。
3.關于臺賬: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十五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中關于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污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污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管理信息;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摘自: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網站
炳旭環境公司承接多家“重點管理”及“簡易管理的排污許可證申報、變更、排污許可證后期維護、排污許可證監測、執行報告填報工作,在為企業安排申報、自行監測和填報的同時,積極為企業梳理各個產污環節存在的環境問題,幫助企業建立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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